首頁 教育法規與教師道德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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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麵的單行法律。該法於1986年4月12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當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2006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訂,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義務教育法》。製定和修改《義務教育法》的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義務教育法》是促進和保證我國基礎教育健康發展的基本法,它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基礎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階段,標誌著我國義務教育製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國基礎教育事業開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基礎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質的提高,對於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和義務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義務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條,對學齡兒童就學、教育教學保障、管理與監督等方麵做出明確規定。同時,也對國家、社會、學校、家長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義務教育管理體製

義務教育管理體製主要涉及實施義務教育的領導、執行、管理等問題。《義務教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製。”與此同時,《義務教育法》第七條還規定了各級政府的具體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該體製明確了中央、省和縣三級政府對義務教育都負有一定的責任,但義務教育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