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國家全麵調整各類教育關係,規範我國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教育法規體係中處於“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起著統領作用。其他一切單行教育法律法規的製定,都要以《教育法》為依據,不得與其所確立的原則和規範相違背。該法於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起實施。《教育法》的頒布,是我國教育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大事,標誌著我國教育從此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軌道,為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教育法》共十八章八十四條,其中規定了一係列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本節主要就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和原則,我國教育基本製度、各類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五個方麵進行解讀。
(一)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和原則
教育的性質、方針和原則是一個國家教育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教育法》在總則中,對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和教育活動原則作了法律規定。
1.我國教育的性質
教育的性質是教育工作的首要問題,它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成敗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教育的基礎不管多麽好,教育不管多麽發達,如果其性質和方向錯了,就不能實現教育的目的,教育也不能完成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使命。《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的根本保證,以此為指導思想的教育,必然體現社會主義特性。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是對我國教育性質的本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