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落到了實處。《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從四個方麵規範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是家庭的保護職責;二是學校的保護職責;三是社會的保護職責;四是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該法促使社會各個層麵都盡到自己的義務,使未成年人的各種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未成年人能夠健康成長,並將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納入法製化的軌道。《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布,使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體係更加完備,使未成年人這個宏大而又特殊的群體得到了更好的保護。
(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雖然在各方麵不成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他們擁有獨立的人格,社會和成人應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這就要求不僅要把未成年人當成小孩子、子女看待,還要把他們當作平等的主體看待。摒棄孩子是父母私有財產的舊觀念,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的生命首先屬於自己、屬於社會。要培養出自尊、自愛、自強、自信的下一代,就必須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未成年人處於從不成熟到逐漸成熟的過程中。對於他們成長過程中的行為方式,不能用成人的標準來要求和衡量,應根據他們控製自身能力的特點而因材施教,對他們嚴而有度、嚴而有情、勞逸結合,才能達到教育的預期效果。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未成年人發育過程中,感情脆弱,辨別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控製和自我保護能力,但他們表現欲強,模仿能力強,所作所為就難免不盡如人意,甚至有悖於常理,更為嚴重者會造成社會惡果,這些都是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表現。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就需要耐心教育,通過反複教育達到保護的目的,使他們在成功與挫折、經驗與教訓中鍛煉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