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征
法律責任是由於法律主體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特定的法律事實所導致的由法律強製其必須加以履行的以補救或補償為特色的第二性的法律義務,通常以對於損害的賠償、補救或者接受相應的製裁與懲罰的形式表現出來。法律責任是法律存在及其有效的必要條件,其本質在於社會對於人的行為的否定性的規範評價。[2]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主體因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由教育法強製其必須加以履行的法律義務,通常以對於學生、教師人身損害的賠償、補償或接受教育法的製裁與懲罰的形式表現出來。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存在及有效的必要條件。教育法律責任與違反教育法的行為緊密相連,隻有在發生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之後才會出現這種法律後果。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特定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教育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與教育行政製裁緊密相連。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指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因違反作為第一性義務的行政法上的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具有強製性的第二性的法律義務。因為現行教育法的相當一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一方,調整教育活動中的行政關係,具有行政法的屬性,違反教育法的行為本身就帶有行政違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種法律責任,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對於違反教育法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大量是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教育行政處分和教育行政處罰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