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執法
1.教育行政執法的含義
教育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主要是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授權組織,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教育領域內的特定事項和特定的人或組織,適用教育法律規範並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是依法治教的關鍵所在,是實現政府教育管理職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教育執法最重要的主體;二是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雖然主要是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但不僅僅是教育行政機關。在農村某些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村適齡兒童、少年的監護人拒不送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政府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三是教育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高校屬於事業單位,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授權可以代表國家對某個公民學術水平所達到的等級進行確認,授予其學位,在特定情況下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也構成行政主體。這類行政主體稱為授權行政主體。
教育行政執法的相對人,是指在教育行政法律關係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與教育行政主體的執法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並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公民,主要包括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二是法人,各級各類學校作為社會組織,如舉辦學校的社會團體。
2.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教育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規,教育行政執法活動要有法的依據,嚴格依法辦事。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①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合法,即必須是有權執法的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②教育行政執法的權限必須合法,即必須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越權即為無效行政行為;③教育行政執法的內容必須合法,即教育行政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有法律依據;④教育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即教育行政執法應符合法定程序;⑤教育行政執法的形式必須合法,即教育行政執法行為的作出,必須具備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