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育法規與教師道德

專題一 教育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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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的性質、地位和體係

(一)教育法的含義及其特征

教育法是國家製定的調整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教育法的調整對象是教育社會關係,它是國家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職工、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團體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

法律具有程序性、規範性、確定性、普遍約束性和強製性。教育法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還有自身的特征。

(1)廣泛性。教育法涉及的法律關係主體和適用範圍都十分廣泛,所以具有廣泛性。教育是一種社會性事業,涉及千家萬戶、各個機關和社會其他各方麵,已經成為一種最廣泛的社會活動。

(2)行政主導性。教育關係以教育行政法律關係為主,具有行政主導性,這一點與民事關係所特有的雙向性和刑事關係的觸犯刑律性有重要區別,而與行政規範有很強的關聯。

(3)教育性。教育法除具有法的評價、指引、預測、強製作用外,更側重於法的教育作用。教育法主要是靠教育宣傳和行政措施來加以貫徹。在處理教育糾紛時,主要有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在解決教育問題中,通常情況下,較多地采用說服教育、批評教育等措施。

(二)教育法的內容和體係

教育法的體係是指教育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部門,按照一定的原則組成一個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整體。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縱向和橫向聯係組成的,是覆蓋各級各類教育和教育主要方麵的、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法規的體係。

1.教育法體係的縱向結構

教育法體係的縱向結構是指由不同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組成等級有序的縱向關係。它表現了一個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是由哪些層次的教育法律形式所組成,以及它們之間的從屬關係。教育法體係的縱向結構,實際上是教育法的表現形式、淵源。我國教育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中的教育條款、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單行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除了上述五種主要形式外,教育法的表現形式還有自治條例,其地位相當於地方性法規或條例,教育國際條約或協定也是教育法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