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論探索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師專業知識逐漸成為研究的焦點之一,相關的研究成果也呈上升趨勢。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教師專業知識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研究教師知識的內涵和分類,以舒爾曼(Shulman)等為代表;另一類是研究教師的個體知識,以波蘭尼(Polanyi)等為代表。這裏主要介紹前一類。
舒爾曼等認為教師僅有學科知識是不夠的,他們把教師知識進一步分為學科知識、學科教學法知識和課程知識三類。在其與同事的後續合作研究中又增加了一般教學法知識、學習者及其特征的知識、教育背景知識和其他課程內容的知識。[1]該知識分類框架對後續相關研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成為許多學者的研究基礎。
梅納德·雷諾茲(Maynard C.Reynolds)把教師知識分為14類:任教學科的知識,包括內容知識、文法知識和學科信念;教學理念的知識;學生與學習的知識;課堂組織與管理的知識;教學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的背景知識;特殊兒童的知識;課程的知識;評價的知識;學科特有的教學知識;閱讀和寫作的教學知識;數學方麵的教學知識;人際溝通、協調、合作的知識;教師法定權利和義務的知識;教學道德和倫理的知識。[2]
伯林納(Berliner)把教師知識分為四類:學科專長,包括特定的學科內容和學科知識結構;課堂管理專長;教學專長,包括教學策略與教學方法的內隱和外顯知識;診斷專長,包括全體學生與個別學生的知識。[3]
格羅斯曼(Grossman)把教師知識分為六類:內容知識,包括學科內容知識和學科教學法知識;學習者與學習的知識;一般教學法知識,包括課堂管理與組織的知識和教學的一般方法知識;課程知識,指學科知識間的聯係與發展以及各年級課程發展的知識;教育環境知識,包括學生、班級、家庭及社區的知識;自我知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