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了解教師幸福的內涵、特征及其實現。
青年馬克思曾經在《青年選擇職業時的思考》一文中指出:“那些為共同目標勞動因而使自己變得更加高尚的人,曆史承認他是偉人;那些為最大多數人帶來幸福的人,經驗讚揚他們為最幸福的人。”所以,馬克思認為“我們在選擇職業時所應遵循的主要方針是人類的幸福和自我完善”[2]。教師的職業選擇以及職業道德的修養都是與人類的幸福和自我完善亦即個人的幸福密切相關的。如果教師職業道德隻是要求教師像祥林嫂那樣去片麵遵守的規範,我認為這樣的道德生活本身就是不可取的。因而,教師的幸福是教師的職業道德的出發點和歸宿;理解教師的幸福是理解教師的職業道德和教育倫理體係的重要“紐節”。
一、什麽是幸福
理解幸福首先要區別幸福和幸福感。幸福是人的目的性自由實現時的一種主體生存狀態;幸福感則是對這一主體生存狀態的主觀感受。無論幸福還是幸福感,都以人的目的性及其自由實現為基礎。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對幸福範疇有一個正確的理解,我們就必須首先對人以及人生的本質屬性有一個更深入的理解。
(一)幸福與人生的本質
人與動物的一個根本區別在於,人不是受生存意誌所支配的盲目的存在,而是一種自由、自覺的存在,即人能夠自覺地意識到自己的生存,並且能夠追求自我的價值實現,尋求人生的目的和意義。因此,人的生命並不是純粹的物理生命的過程,而是一個精神生命的過程。因此,如果以人的生理需要滿足為目的,那就是將動物對自然簡單適應的規律性理解為目的性。人的目的性是一種完善自我以及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標性。人之生雖然以生命過程為前提、為基礎但卻不以此為本質。有的學者認為,人的生命具有“三重性”,即人有“生理生命”“內涵生命”和“超越生命”[3]。“生理生命”指人作為生物體的存活。“內涵生命”指人生的豐富程度,亦即單位時間裏經曆的事情越多,內涵生命就越大,就等於延長了生理生命的存在。“超越生命”則不然,它是人對作為人生基礎的生理生命及其限囿的超越努力,即人尋找永恒與不朽等等真實目的的衝動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