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

第二節 教師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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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了解教師公正的內涵、特征及其實現。

公正或正義一直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的道德法則,是我們孜孜以求的價值生活目標,也是倫理學思想史一直不斷探究的一個核心概念。公正是一個社會性、曆史性的範疇,在階級社會中還有階級性。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統一的規定性。正是這一統一的規定性使公正成為千百年來人類社會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標。那麽什麽是公正?如何理解公正範疇?這就必須對公正原則的特性、內容和類型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一、什麽是公正

(一)公正的內涵

公正原則說到底是一種處理利益關係的原則。美國倫理學家、喬治敦大學教授湯姆·L.彼徹姆(Tom.L.Beauchamp)說:“一切正義理論共同承認下述最低原則:同樣的情況應當同等地對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語言來說:平等的應當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應當不平等地對待。這項基本原則通常稱為‘形式上的正義原則’。”[26]那麽,公正原則應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呢?我們認為,公正原則如做進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為兩條基本原則:一是報償原則;二是承諾原則。

所謂報償原則,即權利原則,意思是主體的貢獻等於或者不小於(≥)應得的權益,類似於“按勞分配”原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動者不得食。對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來說,這樣一個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對“勞動”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勞動必須是有效或創造了價值的勞動。無效的勞動與有效的勞動獲得同樣的報償,顯然也是一種不公正。所以依據“貢獻”作為標準是比較合適的。

報償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貢獻等於或不小於應得權益。這是因為貢獻若小於權益,就意味著剝奪別人的勞動成果,當然是不公正的;而貢獻若大於權益,就意味著被剝奪,當然也是一種不公正。當然如果主體的覺悟較高,願意奉獻自己的愛心,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當然無可非議、值得提倡的,但這已超越了公正原則。所以,在權益分配上的公正應當是要求貢獻等於或不小於應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