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

附錄十七:日本《教育基本法》[1](節選)(2006年12月22日法律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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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日本國民期望,在進一步發展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而構築起來的民主的、文化的國家的同時,為世界的和平和人類福祉的提高而做出貢獻。為了實現這一理想,我們期望,培養尊重個人尊嚴、追求真理和正義、尊重公共精神、具有豐富的人性和創造性的人,同時,推進以繼承傳統和創造新文化為目標的教育。在此,我們依照《日本國憲法》的精神,為了確立開拓我國未來的教育的基礎,謀求教育的振興,而製定本法。

第一章 教育的目的和理念

(教育目的)

第一條 教育必須以完善人格為目標,要培養作為和平民主國家和社會的建設者而具備必要素質的身心健康的國民。

(教育目標)

第二條 教育為了實現其目的,要尊重學術自由,實現下列目標:

一、掌握廣泛的知識和教養,培養追求真理的態度,培養豐富的情操和道德情感,同時,培養健康的身體;

二、尊重個人的價值,發展其能力,培養創造性,培養自主和自律的精神,同時,重視職業和生活的聯係,培養尊重勞動的態度;

三、尊重正義與責任、男女平等、對自己和他人的熱愛、相互合作,同時,基於公共精神,培養積極地參與社會建設並為其發展做出貢獻的態度;

四、培養尊重生命、愛護自然、為環境保護做貢獻的態度;

五、尊重傳統和文化,熱愛培育傳統和文化的我國和鄉土,同時,尊重其他國家,培養為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做貢獻的態度。

(終身學習理念)

第三條 每一個國民為了能夠磨煉自己的人格,度過豐富的人生,必須在一生中,利用所有的機會,在所有的場所,進行學習,謀求實現能適當發揮其學習成果的社會。

(教育機會均等)

第四條

1.所有國民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適應其能力的教育的機會,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或門第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