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

附錄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節選)(200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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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製。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與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誌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