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教師職業道德

附錄五:幼兒園工作規程(節選)(2013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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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範辦園行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

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是學校教育製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麵全麵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6周歲。已經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要的地區,可將入園年齡適當向下延伸。幼兒園一般為三年製。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禁止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製、半日製、定時製、季節製和寄宿製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五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一)體、智、德、美諸方麵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