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2.在了解社會倫理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深入理解並掌握社會倫理的主要內容。
一、社會倫理的基本原則
(一)社會責任與自我修養相統一
教師的社會倫理之所以容易被忽視,具有隱蔽性,重要原因之一乃是長期以來人們對教師職業崗位的責任預期主要集中在學校場域內的教學及科研,沒有特別清晰意識到並強**師走出校門之後所必須遵循的社會倫理及必須擔當的社會責任。實際上,早在186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莫裏爾法案》就以法律的形式對高校的社會服務功能做出了明確規定:“大學要忠實地服務於社會的需要”。19世紀末20世紀初,威斯康星大學的社會服務推廣計劃已遍及全州。至此,社會服務正式與教學、科研並列成為大學的基本職能。
盡管中小學與大學的職能定位不同,卻是一脈相承的,隻不過各有側重而已。也就是說,不論是大學教師,還是中小學教師,都應具有社會服務意識,都應該有意識地去承擔作為一名教師所應承擔的必要的社會責任。
談到社會責任,必須辨別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出於責任”與“合乎責任”。依據康德的觀點,隻有當一種社會行為是出於責任,即以自覺的倫理責任作為行為的動機時,該行為才具備社會倫理價值。而如果僅僅是行為的結果合乎責任,與社會規範相符合,卻以個人功利目的為動機的行為,則無多大的社會倫理價值,甚至完全沒有道德價值。例如,街頭小店,鋪麵上掛著“童叟無欺”的金字招牌,而且也確實把同樣貨物,以同樣價格售與一切顧主,不論是白發老者還是黃口小兒。這確是合乎“要誠實”的責任戒律的。然而,店東們之所以這樣做全都是出於誠實的責任嗎?當然不是。全都是出於公平正義、尊老愛幼的道義嗎?恐怕也不全是。許多人真正動機可能隻是維持店鋪信譽,以便更多地增加財富。這完全是個人利己的動機,這樣的行為雖然合乎道德、值得肯定,卻並無真正的道德價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