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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科研倫理的基本原則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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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目標

在了解科研倫理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深入理解並掌握科研倫理的主要內容。

一、科研倫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正性原則

依據涉及的主體關係,科研倫理的公正性原則可概括為三個方麵:一是“我—我”公正:自重:自己對自己的公正;二是“我—你”公正:人格對等的公正;三是“我—他”公正:對規範的同等遵守的公正[6],該方麵實現了由個體公正到社會公正的轉變,由德性化公正到製度性公正的轉變。

一是“我—我”公正,即自重:自己對自己的公正。科研倫理首先講究自重,從科研課題的選擇、研究問題的勘定,到資料收集、科學論證、邏輯推演、假設的提出、證實或證偽、結論的得出等諸多環節,都涉及一個學術態度的誠信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教師作為研究者能否公正地對待自己。比如,當抄襲別人的研究成果時,是否能夠堂堂正正地麵對自己的良心?再比如,為了能夠證明自己預期的研究結論,篡改數據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研究結論發表出去,是否會令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持久的安寧與幸福?

二是“我—你”公正,即人格對等的公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試想,當在某個教育期刊上看到別人的研究論文,基本上是對自己研究成果的斷章取義、改頭換麵、簡單演繹,自己的心中會產生怎樣的憤慨呢?這種憤慨就是對不公正感的體驗。所以,自己在從事教育科學研究時,不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被人抄襲、篡改,那麽,首先就要做到自己不去抄襲、篡改別人的研究成果。因此,從某種程度而言,“我—你”公正也可以視為另一種形式的“我—我”公正。

三是“我—他”公正,這是一種超越個體公正,邁向社會製度性公正的公正類型,強調所有個體對社會公正原則的遵守,是一種集體的公正契約,類似於艾德勒所謂“製度正義”。這種公正雖然與個體密切相關,但其落腳點卻一定是社會整體性的製度正義。教師從事科研工作,不僅僅是探究教育自身發展規律的教育性需求,而且是促使社會整體發展的應有之義。百年大計,教育為先。教育子係統在社會係統的整體發展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教師對教育理論的創新,對教學實踐問題的解決,這些教學科研工作都必須在整體社會製度正義層麵得以觀照,才能進一步彰顯科研的倫理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