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標
通過“教學”內涵的研討,深入理解“教學倫理”的內涵及基本特征。
一、教學倫理的內涵
(一)教學是什麽?
要弄清楚“教學倫理”的內涵,需要首先解釋清楚究竟什麽是“教學”。
廣義地講,任何知識、技能、經驗的教授和學習相統一的活動都可能屬於教學。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四種界定方式。
1.描述性定義,即傳統意義上的教學:教學是知識或技能的授受過程。
2.關係性定義,教學被理解為“教—學”(teaching-learning)兩者之間相互聯係、相互牽連的互動過程。杜威曾經用買與賣的關係來闡明教學的這種含義,如果沒有人買,也就無所謂賣,如果學生沒有學會時,也就無所謂教,教也就不存在。
3.意象式定義,教學被理解為一種意向活動,是一種有意向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誘導學生學習。教師的行為表現受其意向所左右,而教師的意向是以教師自身的信念體係和思維方式為基礎的。
4.規範式定義,教學被理解為一種規範性行為,教學是符合特定道德規範的一係列活動,應具備特定的道德條件。
盡管上述四種定義方式之間存在差異,但如果綜合而論,我們可以概括出教學這一概念所具備的兩個最基本的內涵要素。
首先,教學是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兩種活動辯證統一的過程。教學並非教與學兩個過程的簡單相加,而是兩者有機地結合或辯證地統一在一起的。教之於學,就如同賣之於買。當然,雖然教與學兩個過程都非常重要,但在教學研究中,“教的行為”乃是中心問題[1]。而教學倫理是這一“教的行為”,進而是整個教學活動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
其次,教學是人類有意識、有目的的“以善至善”的活動。教學這一概念的內涵不僅包含方法論層麵,而且涵括目的論層麵:教學過程的工具性必然需要用應然的規範屬性或價值法則予以說明,教學過程需要以道德的手段促進學生的全麵發展,所謂“教學”乃是指“以善致善”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人類文明所選擇的教學內容,即傳授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本身的授受並非教學的最終目的,實現學生向善的全麵發展才是教育的最終目的。換言之,就工具論、技藝論層麵而言,教學過程當然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知識授受或經驗傳遞的技術過程。但就目的論、價值論層麵而言,這個技術過程則必須符合道德善的規範屬性或價值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