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已於1995年3月18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是位於國家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的國家基本法律之一,與《刑法》《民法》等國家基本法律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整個教育法律體係中,《教育法》處於“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其他單行的教育法規隻是調整和規範某一方麵的教育關係或某一項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種單行教育法規的製定和實施,應以《教育法》為依據,不得與《教育法》確立的原則和規範相抵觸。我國教育工作應當全麵置於《教育法》的規範之中,它所規定的內容是我們全麵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我國依法治教之本。
(二)《教育法》的內容及解讀
《教育法》涉及麵廣,內容豐富,對教育事業各方麵進行了總體規範,具有全麵性、導向性、原則性等。《教育法》共分三個部分(總則、分則和附則),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條。總則是對我國教育活動的總體規定,分則是對我國教育活動各個領域的分別規定,附則是對未盡表達事項的規定說明。
1.《教育法》的具體內容(見教育部官方網站)
2.主要內容解讀
(1)總則
《教育法》在總則中,對涉及我國教育全局的問題進行了法律規定,對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和教育活動原則,以及我國教育體係的改革與發展、我國教育管理體製等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2)教育基本製度
《教育法》第二章對我國教育的基本製度做了明確規定。這裏的教育基本製度是指狹義的教育基本製度,即指有組織的教育和教學機構及各級教育行政組織機構的體係和運行規則。包括學校教育製度、義務教育製度、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製度、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學業證書製度和學位製度、掃除文盲教育製度、教育督導製度和評估製度。這些製度涵蓋了全民教育(從學前到成人乃至終生),涵蓋了不同類型的教育(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涵蓋了教育過程的重要環節(考試製度、學業證書製度、學位製度、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