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合作學習才是道德的?對這一問題我們問及了8個不同地市的中小學教師,得到的答案歸納起來大致如下:“在課堂上如果通過小組合作的形式能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就是‘有效’的……”“利用合作學習中小組成員‘榮辱與共’的原則,能起到讓學生幫學生,學生帶學生一起完成作業,一同進步的作用就是‘好’的合作學習……”“合作學習是一種新學習方式,能否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是其判斷其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標準……”“作為一種新的教學方法,教師通過合作學習既能提高學生學習成績的同時,也能使學生學會和別人合作就發揮了合作學習應起的作用……”上述教師的回答雖然樸素而簡單,正是這種樸素的回答才反映了教師對合作學習直觀而真實的理解。這種認識,使得教師很自然地把“合作”置於“學習”的身後,合作成為“提高學生學業成績”的手段。那麽,衡量合作行為是否有效的原則是什麽?合作學習有效實行的倫理標準或尺度是什麽?英國教育哲學家彼得斯(Peters,R.S.)在1966年發表的《倫理學與教育》這部著作中提出了教育的兩大標準:一是傳授有價值的東西;二是以合乎道德的方式進行。隻有達到這兩個標準,教育才是合乎道德的教育,才是有價值的教育。因循這兩個標準,在合作學習的研究範疇內,“向學生傳授有價值的東西”除了通過合作促進學生的學習以外,更重要的就是教師要培養學生的合作型人格,這種人格表現為一種兼容並包、寬容大度的態度,能正確、客觀地認識自己(優、缺點)並能授受別人的意見,尊重他人的選擇與成果並能為他人著想等;以“合乎道德的方式”進行就是指以平等、真誠、人道的方式促進個體間的合作,培養學生學會合作,學會合作需要的不僅僅是技能,更是態度,合作本質上是一種文化。因為,沒有合作學習的意願與品質,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合作學習。因循這兩個標準,我們可以在倫理學視域內對合作學習進行道德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