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六卷:中國教育的文化基礎 中國教育路在何方

第五章 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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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學習選擇權還給學生

2013年秋天,我忽然接到《遼寧日報》一位記者打來的電話,說沈陽市一名文科高考狀元被香港大學錄取了,並且有豐厚的獎學金,但去了一個月退學回來了,複讀以後準備明年再考北京大學,問我有什麽看法。我說:“我沒有什麽看法。”記者又說,在沈陽,人們為此事議論紛紛,說:“這個孩子怎麽那麽傻,考了高分,被名牌大學錄取了,還有獎學金,怎麽就放棄了?”大家覺得不可思議。問我怎麽看。我說:“這是她自己的選擇,有什麽好議論的?她一定有自己的想法才做出這樣的選擇,我們應該尊重她的選擇。”人們總是用考試成績來判斷事物,這是一種考試思維定式、一種分數主義,所以對這件事大驚小怪。如果用學生是主體、學生有自主選擇權的思維來看這個事件,這就不足為怪了。

以學生為主體,培養學生的興趣和愛好,改變“被教育”“被學習”的現狀,就要把學習的選擇權還給學生。前麵我們講到因材施教,正確的理解是給不同的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學校和教師的責任是為每個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

我們要改變全國用一套教學計劃的辦法,提倡多樣化。新的課程改革把教學計劃改為課程標準是有道理的。過去教學計劃作為國家規定的課程教學的法定文件,內容、課時規定得很死板。課程標準強調的是標準而不是計劃,執行標準應該有靈活性。且不說個體的因材施教,從全國範圍來講,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很大,教育發展水平不同,執行課程標準要結合當地的情況,不能一律要求。現在各地反映課程標準的要求太死,安排的課時完不成,我認為,應該允許各地靈活執行,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即可。

學習本來是學生自己的事,是學生的權利,我們應該把學習的選擇權還給學生。當然,把學習選擇權還給學生,並不是放任不管,教師有責任加以指導。特別是低年級的兒童,他們還沒有能力選擇,更需要教師和家長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