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二卷:基礎教育

教育督導是執行《教育法》的有力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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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4條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製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製度。”把教育督導作為一種製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它對我國基礎教育的發展與鞏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督導製度是隨著普及義務教育的實施而建立起來的。普及義務教育是工業革命的產物,工業革命以後的大工業機器生產需要工人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再加上工人階級逐漸認識到自身的價值,要求他們的子女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為此做了長期鬥爭,迫使資產階級國家頒發實施普及義務教育的法令。但是頒布法令並不等於義務教育就能普及,需要監督和檢查,於是各國在實施普及義務教育的同時都普遍建立了教育督導製度,把它作為落實教育法令的重要手段和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國由於政治製度不同,文化傳統不同,教育督導製度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從中央到地方建有一套督導製度;有的國家隻在地方一級設立督導機構。至於督導的內容和形式更是迥然各異,而且總是隨著全國政治經濟體製的變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因此,我們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需要結合我國國情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製度。

我國教育督導製度已經有10多年的曆史,10多年來在監督各地義務教育的實施、落實中央教育方針政策方麵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我國實行國家督學製度,對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較高行政部門落實教育法律和各項政策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所以值得認真地總結,以便使我國的教育督導製度進一步完善。我想趁此機會提一點個人的看法,供教育督導機構參考。

第一,教育督導製度要逐步走向法製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教育走上法製的道路,國家實行教育督導製度就是要用它來保障教育法律的執行和落實。因此,教育督導製度自身應該法製化,建議國家教委盡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4條製定中國教育督導製度的法規文件,明確教育督導的職責任務,教育督導機構的地位,督學的資格、任職、工作內容和形式等。督導製度法製化了,督導工作才有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