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認為,教育過程是人的一種特殊的認識過程,也就是說,它既具有認識過程的一般規律,又具有反映教育過程特點的特殊規律。一般規律就在於客觀世界是認識的對象—客體,人是認識的主體。人的認識過程就是在主客體二者相互作用的實踐活動過程中主體對客體的認識。教育的特殊規律在什麽地方呢?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第一是學生的認識過程不是學生通過自身(主體)對客觀世界(客體)的直接的實踐去認識世界的,而是通過教師和教材的中介,學生以學習書本知識、間接經驗為主,是走的一條捷徑。正如馬克思所說的:“在生產科學所必要的勞動時間,同最初生產科學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是無法相比的,例如學生在一小時內就會學會二項式定理。”教育過程就是科學知識的再生產過程。第二是教育過程不像一般認識過程那樣隻有主客體二者的關係,還增加了指導主體去認識客體的教師這個第三個角色。也就是說,一般認識過程隻有主體和客體兩個要素;而教育過程則有三個要素:教師、學生和認識對象(主要體現在教材上)。也有的同誌把教育過程說成是有四個要素,即把教育手段也作為一個要素。我認為不必。當然,主體為了認識客體,總要想方設法運用各種手段,但這些手段隻是作為主體的工具而存在,它們起著延長和加強主體的認識器官的作用,但不是教育過程的基本要素。
教師、學生、認識對象三要素在教育過程中是什麽關係呢?我們不妨把三者分解地來認識。
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教師對於認識的對象—客觀世界而言,他是認識的主體。他首先要對客觀世界有一個認識過程,才能使他得到的認識成為自己的知識,然後傳授給學生。當然,這個過程不是在教育過程中完成的,是在這之前,在他自己受教育的階段以及以後的不斷實踐和學習過程中完成的。但是在教育過程中,他們仍然要不斷地認識,如對教材的進一步鑽研、對教育的對象—學生的了解和認識。所以,在教育過程中,教師仍然是認識的主體。教師對於學生來講,他又是學生(主體)認識的對象(客體)。教師一方麵是知識的載體,他擁有學生需要學習的豐富的知識,是學生學習的對象。另一方麵,教師還是學生學習的榜樣,他的人格、品德也是學生認識的對象。隻有教師被學生所認識,才能取得較好的教育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又是認識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