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二卷:基礎教育

一、我們為什麽要特別關心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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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特殊教育是維護殘疾兒童受教育的合法權利。特別是,我國是人口大國,殘疾人有幾千萬人,殘疾兒童也有好幾百萬人,相當於一個人口少的國家的總人數。能夠接受特殊教育,是憲法給予他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必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人生來是平等的,人人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包括教育權。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在第1條就宣布:“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教育是實現發展權平等最重要的手段。1989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受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全麵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全麵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還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即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想法。發展特殊教育就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貫徹它的四項基本原則。殘疾兒童是社會群體中最弱勢群體,要使他們享受基本人權,需要對他們付出特殊的關愛和幫助。特別是長期以來他們得不到社會的救助,今天我們重視特殊教育,也可以說是對過去漠視的一種補償,我們對殘疾兒童應該加倍地關注。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特殊教育,許多國家都製定法律,規定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和方式。當前,特殊教育界流行“回歸主流”的教育思潮。所謂回歸主流,是指讓殘疾兒童在最少受限製的環境中接受教育,要設置各種類型的特殊教育形式,製訂個別化教育方案,以滿足殘疾程度各異的特殊兒童的不同需要;要使絕大多數殘疾兒童盡可能在普通學校或普通班中與正常兒童一起學習,改變以設特殊學習為主,把殘疾兒童與正常兒童分開的傳統教育方式,達到使殘疾兒童從小就能在普通社會中學習、生活,回到主流教育的目的。例如,日本就規定,不單獨設立特殊學校,讓他們去正常的學校學習。同時規定,隻要有2名殘疾兒童(他們稱障礙兒童),學校就要設立養護班。後來有些地方根據家長的要求,隻要有1名障礙兒童,學校就要有養護班並配備養護教師。我曾經參觀過日本德島鳴門市林崎小學的養護班,那裏有4名智力障礙兒童,有2名老師。校長告訴我們,“回歸主流”是障礙兒童教育發展的方向。障礙兒童與正常兒童在一起,可以培養他們像正常人一樣生活。同時,可以使正常兒童理解障礙兒童並幫助他們。他說,一般兒童平時很難遇到障礙兒童,學校裏有了這個養護班,可以使正常兒童能夠接觸障礙兒童,理解他們的需要,幫助他們,將來在社會上再遇到有障礙的人就能理解他們。這種眼界是遠大的。特殊教育,不僅是幫助障礙兒童的成長發展,而且考慮到正常兒童與他們的關係,在社會上正常人和殘疾人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