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顧明遠文集.第一卷:教育與教育現代化

教育立法刻不容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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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護森林有森林法,保護稀有動物、保護曆史文物都有法,唯獨兒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問題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憲法》中規定“國家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文化科學水平”,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保證。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發展教育事業的經驗,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教育事業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很不相稱,與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很不相稱。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條原因就是沒有法律的保障。教育經費可以隨意挪用,學校房舍可以任人侵占,教師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幹部、教師可以隨意調走。這樣辦教育隻能是事倍功半,永遠辦不好。因此教育立法刻不容緩。

教育立法可以保證國家預算中的教育經費真正用於教育事業。過去,教育經費在國家預算中的數目是一回事,真正撥款是另一回事。教育經費在國家支出中的比例已經很小,還年年有欠賬,完不成計劃。同時,國家的撥款到了地方上又總要“雁過拔毛”,被挪作他用。近年來,由於中央領導的關懷,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呼籲,教育事業逐漸被重視起來,許多省市用地方財政增撥教育經費,這是一個好現象。但是也還有些地方,上級政府增撥,下級政府仍在挪用。據傳,某市一個郊區在200萬元教育行政經費中就挪用了160萬元去支援農業,計劃生育宣傳費和獨生子女補貼費也要在教育行政經費中支付。這樣,用於學校的錢就微乎其微了。有的學校的行政經費連付水電費都不夠,許多學校訂不起報紙,買不起體育用品,甚至有的學校連一個鍾都沒有。這樣下去如何提高教育質量。因此教育要立法,要用法律規定,把國家預算中的教育經費真正用於發展教育事業,誰要挪用就要負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