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是一個永恒的爭論焦點,今後也不可能停止這種爭論。盡管每個人可能都希望國家以某種方式采取行動,但在政府該幹些什麽的問題上,幾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種看法。
——[英]弗裏德裏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2]
公正具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的形狀。當我們仔細看這張臉並試圖解開隱藏其表麵之後的秘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
[1] 在本書中,國家和政府的含義是一致的,國家從來都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國家的利益是通過政府的具體活動來體現的,雖然政府也是由具體的人組成的,代表某一個集團或階級的利益,但是,政府活動的“合法性”在於把自己的利益上升為“國家利益”。並且,任何一個當政的政權,為了謀得更大的合法性,除了要代表本集團或階級的利益外,還必須具有某種公共職能。因此,英國著名的國際政治學家H.S.沃特遜(Hugh Seton Watson)曾建議把(民族)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一詞改為(政治)國家利益(state interest)或者幹脆直接改稱為“政府利益(government interest)”。見吳惕安,俞可平.當代西方國家理論辨析[M].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4.356.
[2] [英]弗裏德裏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