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政府壟斷高等教育的供給,高等學校作為培養無產階級幹部的機構,入學機會主要在“階級內分配”。一旦進入高等學校,則成為準幹部,享受免費教育。其他階級的子女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尚能憑借學術上的優勢獲得高等教育的機會,但在“**”期間,他們作為被“專政”的對象則幾乎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機會。“**”之後,隨著學術標準的重建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政策的提出,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獲得伴隨著社會階層、區域、城鄉的分化而分化,政府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分配從直接針對階級、區域的結構性分配逐漸轉到了糾正機會獲得不平等上麵。目前,作為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分配補償者的政府主要采取兩方麵的措施以調節高等教育機會獲得不均衡的局麵:其一,針對特定人群和特定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中西部地區、邊遠省份)采取計劃調節方式。分省定額,劃線錄取的措施可以看作這一舉措的體現;其二,針對低收入家庭的子女,采取國家資助和提供助學貸款的方式給予保障。不過,提升基礎教育階段的質量,把資助、補償與相應的能力提升結合起來政府依然要走很長的路。
然而,無論采取那種措施,在利益分化的今天,政府都需要在尊重各利益主體(地方、學校、學生、銀行等等)的前提下,建立一種利益均衡的機製。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60多年的曆史,政府在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分配中的角色總體趨勢是逐漸從控製走向協調(見表5-9)。當然這一過程伴隨著躑躅與徘徊、矛盾與衝突,既有被認為是烏托邦式的嚐試,也有“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角色不斷被調整和修正,每一次都麵臨著對權力的重新界定,對責任的重新劃分。在麵對現實和未來不確定的矛盾和衝突過程中,政府角色的調整和修正將會一直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