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因素相對於政治標準、學術標準而言,並不是一種直接關涉入學機會分配的標準。但是,隨著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機製的實施,個人或家庭的經濟負擔力已經成為影響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獲得的重要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本書把它作為一種與其他標準對等的“標準”進行分析。
我國普通高等教育在“**”結束後的一段時期內普遍實行免費受教育製度,同時,國家還為在讀學生提供助學金(生活費)和免費醫療、住宿和部分交通費。它是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家包辦教育(政府是唯一的投資主體,學生接受政府的全部資助,畢業後接受政府的安排)的必然結果。在人力資源有限,高等教育規模較小,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個人利益還未分化的情況下,這一製度設計如果說還有存在的理由的話,那麽,隨著工作重心的轉移和現代化建設對大規模人才的迫切需求,教育經費短缺日益成為製約教育發展的瓶頸,這就要求對政府包辦教育的投資體製進行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在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推動下,中國開始著力改變投資主體單一,教育經費短缺的局麵,大力推行籌資渠道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財政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麵:一是建立公立高等學校的學費製度,大幅度提高學費水平。二是高等學校後勤社會化,向學生收取住宿費和其他生活設施費。三是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科研和社會服務獲取收入。四是大力發展民辦高校,允許民辦高校按全額成本收費。[26]這就導致經濟標準——家庭經濟負擔能力日益成為影響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重要因素。
20世紀80年代初,一些高校開始試點招收少量不包分配的自費生和急需人才單位的委托培養生,收取較高的學費或委托培養費。[27]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高校在執行國家政策前提下,有權招收計劃外委托培養生和自費生,實行國家計劃招生、用人單位委托招生、招收少數自費生三種招生辦法。公立高校普遍收取學費開始於1989年。1989年國家教委(1998年改為教育部)、物價局、財政部聯合製定《普通高等學校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的規定》,提出從1989年度開始,對高等學校計劃內新生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學雜費每年100元,住宿費每年20元。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改革上大學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逐步實行收費製度。”進一步明確了高等學校要實行繳費上學製度。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高校在收取學費時存在明顯的“雙軌製”,自費生和計劃內學生的學費水平存在很大差距。由於高校辦學經費有限,因此不斷擴大招收自費生的比例,[28]導致出現以金錢分配入學資格,學生身份不同、質量參差不齊等諸多弊端。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從1993年開始,進行取消自費生的收費並軌改革。1996年,國家教委、財政部、國家計委發布了《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的收費進行了規範。到1998年,全部公立高校完成了學費並軌,[29]基本確立了個人繳費上學的成本分擔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