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分配的製度構建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教育“革命”時期的教育發展策略與新中國成立初期“移植蘇聯經驗”,偏重“正規”教育,偏重“集中控製”的策略有所不同,它更強調調動一切積極的因素,依靠群眾發展教育事業。不過這一策略總是在試圖衝破現實的製約與對理想的追訴中交織進行,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一)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下放
教育管理權下放是在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指導思想下進行的。從1958—1963年,各級教育事業管理權下放,主要由省、市、自治區進行管理。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教育事業管理權力下放問題的規定》,強調“必須改革過去條條為主的管理體製,根據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對地方教育的管理和領導”。在1958年9月頒布的《指示》中更進行了明確規定,此外,中共中央還頒布了《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技術學校下放問題的意見》,這些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為了在教育工作中既能發揮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積極性,又要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全部的小學、中學和大部分的高等學校……已經下放給省、市、自治區管理。
2.今後教育部和中央各主管部門,應該集中主要精力研究和貫徹執行中央的教育方針和政策,綜合平衡全國的教育發展規劃,在中央領導下協助地方黨委進行思想政治工作。
3.過去國務院或教育部頒布的全國通用的教育規章、製度,地方可以結合當前工作發展情況,因地製宜、因事製宜地決定存、廢、修訂,或者另行製定合適於地方情況的製度。
4.各大協作區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教育體係。各省、市、自治區也應該逐漸建立起這種比較完整的教育體係。然後,每個專區,每個縣也應該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