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政府角色進行界定後,進一步的問題是政府如何扮演這些角色,或者說,政府在角色實踐中應當遵循什麽樣的原則。韋伯劃分了解釋行動合理性的兩個方麵:價值合理性和工具(或目的)合理性,[49]本書對政府角色扮演應堅持的原則考量也正是建立在這樣的理論基礎之上的。
(一)公共利益至上原則
這是製定公共政策的價值基礎,作為現代政府,在其施政理念上,應當認識到,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標應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政府不應有單獨利益,而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唯一目標,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唯一的出發點和歸宿點。T.庫伯認為,公共利益,作為規範行政倫理的道德指南,把我們引向基本責任,他質問:“你是為廣大的公共享有的利益代言呢,還是隻為有限的特殊利益集團服務?”在提醒我們擔負著對前者而非對後者的倫理責任方麵,在提醒我們作為公共管理者方麵,公共利益概念是最有用的。[50]政府的職責是提供公共產品,維護和提供社會公正是其核心價值。它不同於企業,不能以效率作為首要目標。“公正是社會製度的首要品格”。切實實現真正的公平增長、保障機會公平,使全體公民的權利能夠平等、充分地實現,是政府的緊迫任務和責任。[51]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利益並不等於大多數人的利益,它不同於政治哲學中功利主義的觀點,即公共事務應當滿足“為最大多數人謀求最大效用”這一原則。因為,這一原則會導致政府忽視或放棄對少部分人的責任。對此,可以從一些反對實施“優先政策”的主張中得到印證:他們的觀點歸結起來主要有兩點:一方麵,他們認為,實施優先政策會形成一種“反向歧視”的不正常現象(這方麵的論述在上文中已經提到);另一方麵,他們質問,在一個資源短缺的時代,政府有必要花費如此高昂的代價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嗎?[52]他們辯稱,以權利為基礎而製定政策,更傾向於考慮較少團體的利益,而不是更大的社會利益。換言之,要獲得這些有限的利益,我們付出的代價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