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政府幹預的觀點主要來自政治新自由主義者(New Liberalism)。他們同樣強調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必須得到第一優先考慮。但同時認為,僅僅依靠個人不相互幹擾、公平地製定和實施法律,不能保障自由平等。如果沒有對基本社會需求和經濟需求的具體規定,我們就無法有意義地實踐我們的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權。盡管政府的確不可能同時滿足全體公民的願望和要求,但應該滿足而且能夠滿足所有人必需的“社會基本善”,如自由、健康、收入、機會、自尊,等等,[25]它們既是所有社會成員必需的,也是一個完善社會所應提供的。所以要求擴大政府調節經濟和保障社會公正的權力。這一思想集中反映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之中。
針對先前自由主義者依據個人能力和天賦獲取機會,並把個人身份、地位或財富的大部分差異認為是機會的產物,人人都有同樣的機會的主張,羅爾斯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不充分的。天生的優勢和社會優勢一樣,是偶然和武斷的結果。正如不應由曆史和社會命運來分配收入和財產一樣,也不能靠自然天賦決定分配。他指出:“沒有人應得他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所占的優勢,正如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社會中的最初有利的出發點一樣。因為,人的個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幸運的家庭和環境,而對於這些條件,個人是沒有任何選擇權利的。”[26]因此,需要有一種原則以減少這個自然獎券的武斷作用。
羅爾斯理論視正義為社會靈魂,他提出了有關正義分配的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係相容的類似自由體係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即天賦自由原則)。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即差別原則);並且(2)依係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即自由平等原則)。[27]這兩個原則存在一個詞典式的優先順序,隻有在充分滿足前一個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後一個原則。羅爾斯認為,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第二個原則中的自由平等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