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使用懲罰時,絕對不能隨性而用,還需要考慮和了解很多有關懲罰的特性和問題,處理好這些關鍵環節後,再去安排懲罰的過程,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懲罰的特性有以下幾點。
★直接性
和強化的原理一樣,如果懲罰物是緊接著目標行為出現的,那麽這種目標行為消失的概率就會隨之增加。可以試想,如果在一名學生做了一次鬼臉10分鍾之後,老師才對他進行罰站的懲罰,一定會讓學生迷惑不解,他不會知道自己受到懲罰的原因是什麽,懲罰的效果幾乎等同於零。
★一致性
如果矯正者希望懲罰能夠得到有效的應用,還需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懲罰必須是在目標行為發生之後實施。一致性就是指隻有在目標行為發生之後,才給予被矯正者懲罰物。在懲罰的過程中,隻有目標行為和懲罰物之間具有一致性了,才會產生我們所想要達到的理想的效果。
★懲罰物的選擇
懲罰物是懲罰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指標。一般而言,懲罰物的數量越多,效果就會越好。但如果懲罰物的數量施與過多,使得被懲罰者不再受到懲罰的影響,這樣就宣告了整個懲罰過程的徹底失敗。同時,懲罰物的選擇也要有個體差異,每個人都是個性的,所排斥的、害怕的、不願接受的刺激都不可能一樣。所以矯正者對懲罰物的選擇就特別需要注意因人而異。為被矯正者確定好一個適合他的懲罰物,甚至可以說整個懲罰過程就成功了一半。
★反複性
雖然在強化過程中,被強化了的行為也會因某些原因而自行消退,但是在懲罰中,這種反複的現象則會表現得更加明顯。所謂懲罰的反複性是說,在一個懲罰過程順利結束後,目標行為的發生率降低了,此時懲罰也到了結束的時候,但是在懲罰撤銷一段時間以後,目標行為再次出現了,而且可能恢複到了原來的水平。這種現象就被稱做懲罰的反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