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道德自我的德育價值研究

四、“道德自我”作為教育學概念的內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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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自我”的概念界定

按照我們的傳統習慣,在研究中涉及概念,尤其是涉及人們還不熟悉的概念的時候,總還是要給出一個定義的。但是,任何定義都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印度詩人泰戈爾曾明確反對給一個事物下定義,他說:“我們應先下一個定義嗎?然而,對一個具有生命的事物下定義實際上等於為了看得清楚,反倒限製人的視野一樣。清晰性不是真理的唯一方麵,或者說不是真理最重要的方麵。……為了熱心追求定義,我們可能會砍掉一棵樹木的枝丫和樹根,把它變成一根圓木,這根圓木容易在教室之間滾來滾去,因而它適宜於教科書。但是……不能說看到了一根圓木就等於真實地看到了整體的樹木。”[1]此說相當的精辟,給事物下定義確實會存在上述危險。因此,我認為我們沒有必要非要按照傳統習慣,一定對任何概念都給出一個確切的定義。在這裏,我不想對“道德自我”進行一個最終的定義,而更願意通過分析的形式去闡釋“道德自我”的概念。

第一,“道德自我”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成為教育學概念的道德自我,應該全麵吸納哲學、倫理學、心理學、社會學各個學科的蘊含。道德自我是道德上的一種自我意識,這就涉及心理學層麵對道德自我的理解。但是,光有自我的道德意識,並不一定就是一個有道德的人,因為意識並不一定導向行為,很可能並沒有落實到實踐上,而道德則必須實際地踐履,是自覺的行為,因此,道德自我還應該要具有道德責任,主動承擔起社會角色,落實到有道德的行動上,這就涉及社會學層麵對道德自我的理解。而對道德又並不能僅僅從行為上來考察,還應該看其行為是否有道德的意向,隻有動機和行為都是從善的意義出發,才是道德的。這樣一個人就必須要對自己的動機和行為進行理性審視,對自己進行道德反思,因此,道德自我還必須具備反省性,這就又涉及哲學層麵對道德自我的理解。這樣一來,教育學對道德自我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單方麵的,而應該創造性地吸取諸視野對“道德自我”理解的有益成分,形成綜合性的實踐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