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我”作為一個現代的概念,對它的研究成果不多,而且散落在諸多學科中,至今也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界定。既然關於道德自我的含義不定,那麽我們就應該更廣泛地去找尋前人學者與此相關的一些思想。為此,筆者嚐試著從哲學、倫理學、心理學、教育學諸多學科中去進行探尋,從其中選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對他們的觀點進行了梳理和分析,以豐富對道德自我問題的研究。
(一)康德的“自律”概念
“自律”(Autonomie)一詞源自希臘語,由自己(autos)和規則(nomcos)二詞合成,其原始含義為:“法則由自己製定。”後來,盡管人們從不同角度豐富了自律的含義,並因此而形成了對於自律概念的不同理解,但這樣那樣的理解都未能洗卻自律的原始含義的“底色”。一般說來,人們把自律概念的基本含義規定為:“人作為主體自主地自己約束自己、自己限製自己”。這一基本含義,對於不同的自律觀,一般都會取得共識。
在西方倫理史上,康德第一個係統地闡述了自律概念,並把它確立為倫理學的基礎。
康德認為,理性可依照其理論的運用和實踐的運用,區分為“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其實是同一個理性,隻是運用的領域不同罷了,前者運用於理論(或知識),後者運用於實踐(或道德)。因此,哲學也可以區分為“理論哲學”與“實踐哲學”。“理論哲學”旨在探討並證立知識的先天原則,亦即探究“自然律”如何可能。“實踐哲學”則是在探討並證立道德的先天原則,亦即探究“道德律”如何可能。
康德有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有兩件事情我愈加反省便愈以新而不斷增加的讚歎和敬畏充滿我的心靈,這兩件事情便是:在我上麵的充滿星輝的天空以及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則。”所謂“在我上麵的充滿星輝的天空”指“自然律”,屬於理論哲學研究的範疇;而“在我心中的道德法則”則指“道德律”,亦即“自由律”,屬於實踐哲學研究的範疇。康德所處的時代正是啟蒙運動的時代,當時一般的人都認為宇宙中的一切事件,包括人的行為,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地按照“自然律”而發生。康德則經由其理論哲學指出,“自然律”也是人對客觀世界認識的產物。人不僅是認知的客體,人也是認知的主體,也就是理論理性的主體。宇宙中的時間不全是必然地按照自然律而發生,在必然之外還有自由,在自然律之外還有道德律。康德經由其實踐哲學指出,人不隻是從屬於現象世界而已,人本身就是睿智世界的一分子,因此人能經由實踐理性,製定規範自己行為的道德律,而成為自己行為的立法者,這就是自由[1]。康德認為,人作為自由的存在,“僅僅遵循他自己給自己頒布的法則”[2]。這裏蘊含的前提是:自我即道德法則的立法者。按照康德的理解,在純粹理性或理論理性的領域,人給自然立法,在實踐理性的領域,則是人給自己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