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在障礙兒童的教育方麵雖然有政策可循、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法規還需完善和係統化,政策仍然需要不斷改進。尤其在政策和法律執行方麵,首先我們要解決有政策不遵從,有法不依的問題。如何落實政策,依法辦事,仍然是一大難題。
(一)國家在特殊教育方麵的法律和法規
以下是我國現行的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按時間順序排列):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2004年第四次修訂),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政治製度和其他重要製度的最高法律依據,其中規定了殘疾人的公民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2006年修訂),規定了殘疾人的受教育權,特別是初次提到了“隨班就讀”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複、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複提供幫助。在法律責任的規定方麵,第五十七條規定,學校有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1年施行,2008年修訂),在殘疾人保障方麵有詳細規定。
有總則、康複、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從法律層麵全麵規定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