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一、總則
1.為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實現《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特殊教育發展戰略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2.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中小學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遵照本辦法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學生就讀。
3.隨班就讀是我國對殘疾人實施教育的一種形式,是我國特殊教育格局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融合教育理念與我國特殊教育實踐的有機結合,也是我國普通教育深化改革、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
4.隨班就讀工作要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導、普通學校為主體、特殊教育學校為支撐,構建完善的隨班就讀工作機製和科學的支持保障體係,穩步擴大隨班就讀的規模,提高隨班就讀的教育質量,促進隨班就讀學生的全麵發展。
二、對象與安置
5.隨班就讀對象是指所有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包括腦癱)、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包括孤獨症)、多重殘疾等殘疾人。
6.招收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應該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其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進行確認或評估鑒定。
有殘疾證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確認並備案後,經與家長協商後對其入學安置做出具體安排。
疑似殘疾兒童少年的評估鑒定程序,一般先由家長或教師向普通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指定或委托有關人員或機構進行初步篩查,登記造冊後上報給縣(區)級隨班就讀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托有資質專業機構進行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評估鑒定。評估鑒定結論征得家長同意後,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安置做出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