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殊教育的高度發達與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關。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美國特殊教育法律體係已經相當成熟,有效地保障了美國各類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尤其對促進特殊兒童平等受教育權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國特殊教育領域有幾個重要法案,下麵就這些法案作一個簡單介紹。
(一)《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
197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稱94-142公法。該法案堪稱是美國特殊教育發展史上一個最重要的裏程碑,為殘疾兒童接受平等而適當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保護。這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個方麵:第一,確保所有殘疾兒童都能接受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強調特殊教育和與之相關的服務必須滿足殘疾兒童的需求;第二,確保殘疾兒童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受保護;第三,幫助州和地方政府為所有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做好準備;第四,評估並確保為殘疾兒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
此項殘疾兒童教育法由六大部分組成。
(1)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必須向所有兒童,無論其殘疾程度的輕重(“零拒絕”的原則),提供無須其父母或監護人支付費用的、適合他們特別需求的教育。這一原則還包括相關服務在內,比如語言培訓、職能培訓之類的各種相關服務,以便使殘疾兒童受益於特殊教育。
(2)最低限製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殘疾兒童將在最大限度內與非殘疾兒童一起接受教育,對殘疾兒童的安置必須與其教育需求保持一致。
(3)個別訓練計劃(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該計劃是教師同父母或監護人一起特別為每一個殘疾兒童製訂的。在個別訓練計劃中,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麵內容:當前學生的學習能力水平;年度目標和與之相應的教學目標;需要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參與普通教育課程內容的程度;實施服務的計劃和服務的期限;有明確標準的年度評估程序,以判斷教學目標是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