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麵的論述出發,我們應當已經清楚地看到,韋伯是在兩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被預期的意義”這個術語的。首先,他使用這個術語表示的是對於行動者來說所具有的主觀意義。按照他的觀點來看,這種主觀意義是可以“從觀察的角度出發”來進行理解的,也就是說,它是可以通過直接的觀察過程而被把握的。但是其次,他使用這個術語來表示更加寬泛的意義框架——一種被“如此加以解釋的”(也就是說,被按照其主觀意義來加以解釋的)行動便從屬於這種框架。這種更加寬泛的意義脈絡恰恰是通過動機性理解或者闡明性理解而被揭示出來的。
讓我們首先考察一下觀察性理解,並且在這個標題下首先考察一下人們對各種“情感”和“思想”進行的觀察性理解。我們怎樣才能通過直接的觀察過程,實現對這些經驗所具有的主觀意義的理解呢?正像韋伯本人曾經理由充分地強調的那樣[45],一種給定的情感性行動是否是富有意義的行為,並且因此而是真正的行動,這是非常難以確定的。假定我像舍勒將會說的那樣“從內心之中覺察到了”一個人的發火過程,或者用韋伯的術語來說,假定我是通過某種觀察性理解活動,把一個人的麵部表情和各種姿態當作某種發火來把握的。但是,難道這樣一來,我就能夠確定這個人僅僅是在做出反應、就能夠確定他的行為“超出了可以被認為是以富有意義的方式來確定取向的行為的界線”、就能夠確定它就是“一種對於異乎尋常的刺激所做出的、難以控製的反應”,或者說就能夠確定這個人隻不過是在發脾氣,因而這場發火對於他來說具有的唯一的意義就是釋放了他那些受到壓抑的感受了嗎?直接觀察過程並沒有給這種問題提供任何答案。我雖然知道他正在發火,但我對於這樣的憤怒對他來說在主觀上究竟意味著什麽,卻依然一無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