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存在於其他人的行動背後的、具有主觀意向的意義進行調查研究的假定,預設了一種關於他人自我的可認識性的理論,進而預設了一種有關他人自我的預先存在狀態的理論。隻有當我假定(一)他確實指某種東西;以及(二)我可以弄清楚這種東西是什麽,就像我可以弄清楚我自己的行為的意義究竟是什麽那樣。不過,在具體著手實施我們的方案之前,我們就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另一個人的行為的主觀意義,未必與他那被感知到的外部行為所具有的、對於作為一位觀察者的我來說的意義完全一致。但是,這一點是需要具體證明的。如果另一個人的體驗就像我自己的體驗那樣是我——無論是通過移情作用,還是像舍勒所認為的那樣,通過某種“內在的直觀”[34]——能夠接近的,那麽,他的經驗,也就是說,他所預期的他的行為的意義,就會在我觀察這種行為的時候直截了當地對我顯示出來。不僅如此,對於我來說,他的行為隻可能具有他主觀地賦予它的那種意義;所謂它或許還具有另一種意義,還具有某種客觀的意義,這樣的觀點顯然是荒謬可笑的。當然,這個有關這樣一種總體性的、對一個人摸索另一個人的經驗過程的假定,作為一種理論是與意識所具有的、從根本上來說合法的特征不一致的,我們到後麵將會具體證明這一點。[35]另一種截然不同的理論則告訴我們,這另一個人的身體及其各種變化和運動,或者更加嚴格地說,這些變化和運動的表象,對於我們來說“從一開始”就是給定的,而且,根據這樣一些材料,我們就可以假定他的內心世界和他那作為他人的存在了。[36]這種思路最終得出的結論是,我們無論如何都無法經驗其他人的心靈,而隻能經驗各種物理對象;從科學的立場出發來看,“他人心靈”這個概念在認識論上完全是多餘的;因此,從科學的角度出發來看,有關他人心理的各種陳述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它們都是缺乏經驗內容的。卡爾納普就曾經在其某些著述之中倡導過這樣的立場。[37]它似乎很公平地對待了下列事實,即我自己的各種行動和行為對於我來說都是給定的,而其他人的行動和行為對於我來說則不是作為他們的經驗而給定的。毋寧說,對於我來說,另一個人的各種行動和行為,都是作為存在於這個物理世界之中的事件係列、作為被我覺察到並稱之為他的身體的物理對象的各種變化而給定的。然而,要想把這種對象當作另一個人的身體來理解,我必定已經預設過不斷給這種正在被討論的身體灌注生命的他人自我的存在。一般說來,隻有當我直接觀察另一個人的行動和行為、把它們都當作正在我麵前發生的一係列物理事件來看待的時候,我才會以潛在的方式指涉這個人的身體。然而,其他人的行動和行為不僅是通過他們的各種身體方麵的運動而對我展示出來的,而且也是通過由這些運動所造成的結果——諸如各種聲波、使其他對象發生的變化等——而對我展示出來的。在這種情況下,我才能給自己提出有關究竟是什麽事物、通過何種過程才導致了這些變化的問題。現在,我發現這些外部事件都是可以理解的。它們對於我來說都具有意義。不過,我通過它們所發現的意義,卻未必與導致了這些事件的那個人在內心之中所想的意義完全一致。因為意義在外部世界之中出現的這些客觀化過程,都不過是有關這位正在被討論的行動者,或者說這種對象的生產者所預期的意義的標示(Anzeichen)而已。我們是在胡塞爾曾經在《邏輯研究》之中賦予“標示”這個術語的專門意義上,來采用這個術語的用法的。[38]我們說的是,我們在下列所有各種情況下都可以看到某種標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