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韋伯的觀點來看,理解社會學的任務就是理解和解釋社會行動。而社會行動則是這樣一種行動,即:
由於被正在進行活動的個體(或者諸個體)賦予了主觀意義,因而考慮其他人的行為並且因此而在其進程中取向這種行為的行動。……當且僅當正在進行活動的個體把某種主觀意義賦予“行動”的時候,“行動”便涵蓋了全部人類行為。從這種意義上來看,行動既有可能是公開的,也有可能是純粹內在的或者主觀的;它既有可能由存在於某種情境之中的積極的幹預所組成,也有可能由對這種幹預的有意識的禁止所組成,或者由存在於這種情境之中的被動的默許所組成。[22]
有必要對韋伯提出的這些基本界定進行最細致的審視。
就讓我們從他對行動的界定開始進行我們的批判吧。行動對於進行活動的人來說是富有意義的;正是這一點把行動與單純的行為區別了開來。到這裏為止,必要的社會參照並不存在。任何一種針對某種目標的行動ipso facto(根據事實來看)都是富有意義的。當我把我的筆尖浸泡到墨水之中,或者當我打開我工作用的台燈的時候,我就在進行富有意義的活動。現在,我們可以把這種初始性的意義概念引申到社會領域之中去,進而把它運用於社會行動,而正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社會行動是建立在其他人的行為基礎之上的。
讓我們簡要地考慮一下社會行動的不同之處。首先,恰恰由於具有主觀意義,社會行動必定是建立在另一個人的行為的基礎之上的。不過,這卻意味著我們現在所處理的是一個不同的意義層次。即使在不考慮任何一種社會參與成分的情況下,個體也已經能夠以富有意義的方式進行活動。不過,當他進入各種社會關係之中的時候,他進行的各種行動就會呈現出某種進一步的意義。現在,它們都是以另一個人為注意中心——都是以一位“你”為注意中心的。在這個新的階段上,我們隻能把他的行動理解成是以這位“你”的存在為預設前提的。然而,從韋伯的觀點出發來看,如果一種行動僅僅與另一個人發生接觸,那麽,它是不足以被稱為名副其實的社會行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