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再次回憶一下我們對行動的界定。行動是建立在某種預先存在的設計基礎之上的行為。由於任何一種設計都具有某種“目的”結構抑或“為了什麽”的結構,所以,由此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即任何一種行動都是合理性的。如果沒有這樣一種設計,一個人是不進行“活動”的;他隻不過是“進行行為”抑或“擁有各種經驗”而已。因此,任何一種行動都可以被置於某種更高的意義脈絡之中,而在這樣的意義脈絡之中,對於進一步的目的來說,它隻不過是一種手段而已。因此,雖然導致它的行動是以某種含混的、不確定的方式進行的,但是,這種目的或者更高的目標卻是有可能得到清晰的描繪的。或者反過來也可以說,雖然導致它的這種行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但是,這種目標卻有可能是以含混不清的方式來設想的。諸如與“你先往右走,過兩條街之後再往左走”形成對照的“走這條路去郵政局”這樣的指引方向的做法,或許就是與第一種情境有關的例子。而一位正在小心翼翼地對一種新近發現的、其本性尚未得知的物質進行各種試驗的化學家,則有可能是一個有關第二種情境的例子。這兩種情境不僅都是與在各種社會科學之中得到建構的理想類型不相容的,而且,它們實際上與在所有各種有關社會實在的間接性知識之中得到建構的理想類型也都是不相容的。這些間接的社會經驗所特有的理想類型,是一種使目的和手段都在其中得到了清晰設想的理想類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既然目的動機在這些類型之中都是固定不變的,所以,與之相應的目的和手段也必定會被假定為具有最大限度的意義適當性,因而這種行動得到實施的機會也是最大的。按照韋伯的觀點來看,這樣一種類型的行動便是合理性的行動。[22]合理性的行動究竟是取向某種普通的意圖,還是取向某種絕對價值,這是無關緊要的。這裏的後一種區分實際上從屬於真正的原因動機,而真正的原因動機則是可以與具有類型性的目的動機協調一致的。一種活動究竟是取向某種普通的意圖,還是取向某種絕對價值,取決於行動者所具有的旨趣;對於他給他自己提出的各種問題和他當作與這些問題的解決有關的經驗而選擇出來的經驗來說,這一點或許也同樣是適用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