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經濟和社會》(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之中的比較靠前的部分,韋伯便對這兩種概念進行了非常清楚的區分:
我們用意義層次上的適當性這個術語來表示對一個連貫的行為舉止過程進行的主觀解釋——按照我們習以為常的思想方式和情感方式來看,當這種解釋的各種通過其相互關係而得到理解的組成部分,都被認為構造成了某種具有類型性的意義複合體的時候,情況便是如此。人們在更多的情況下會說“這是對的”。另一方麵,按照我們從經驗出發已經確立的各種一般性概括,當我們對一係列事件的解釋實際上始終都會具有以同樣的方式出現的或然性的時候,這樣的解釋就將是一種從因果角度來看具有適當性的解釋。按照我們常用的計算規範或者思想規範,對一個算術問題的正確解答,便是一個有關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意義層次上的適當性的例子。另一方麵,對同一個現象進行的、從因果角度出發來看具有適當性的解釋,所涉及的將是下列統計學上的或然性,即同一個問題很可能具有某種“正確的”或者“錯誤的”解答。人們還經常用這種解釋來表示一些已經得到承認的規範,包括對於一些具有類型性的錯誤或者具有類型性的混淆的考慮。因此,因果說明取決於人們用來確定或然性是否存在的能力,雖然下麵這樣的或然性隻有在非常罕見的理想情況下才能用數字陳述出來,但是,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始終都是可以計算的,即一個既定的、可以觀察的(公開的抑或主觀的)事件將會有另一個事件尾隨其後或者與之同時存在。
當公開的行動和各種動機都已經得到了正確的理解,同時它們之間的關係也被以富有意義的方式加以理解的時候,我們便達到了對一種具體的行動過程的正確的因果解釋。對類型性行動進行的、正確的因果解釋指的是一種被人們聲稱具有類型性的過程,而這樣的類型性可以被表明不僅能夠在意義層次上得到適當的把握,同時,這種解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也具有因果適當性。如果就意義而言的適當性有所欠缺,那麽,無論這種解釋的同一性程度究竟有多高,也無論它那可以以數字的方式來加以確定的或然性究竟有多麽精確,它都依然是一種無法理解的、統計學意義上的或然性——無論它所涉及的究竟是公開的過程,還是主觀的過程,情況都是如此。另一方麵,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來看,即使意義層次上的最完美的適當性,也隻有在存在某種與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有關的證據的情況下,才從因果的角度出發來看是有重要意義的,即這種行動實際上以合乎規範的方式表現出了一直被人們認為具有意義適當性的過程。因此,這裏必定存在著對於某種近似值,抑或對於某種純粹的類型的,其發生頻率可以確定的接近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