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世界的意義建構

第三十一節 韋伯的社會關係概念。取向關係和社會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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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節存在著兩個引人注目的遺漏之處。我們根本沒有論及當我取向他人的時候他所具有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而且,我們也沒有論及我試圖在我影響他的時候在他的心靈之中導致的各種經驗。因為對於他人取向來說,至關重要的是他人存在,而不是他具有這樣那樣的特征。實際上,無論是他人取向,還是影響他人,從原則上來說都有可能是片麵的。無論是“影響他人”概念,還是“他人取向”概念都沒有包含下列含義,即參與者必須通過他自己的某種他人取向來做出反應。就韋伯的社會行動概念而言,情況也同樣是如此。不過,這樣一種反應當然始終都是有可能發生的:無論從有關變形自我的一般性論題出發,還是從兩位參與者是同時代人這樣的事實出發,人們的確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實際上,無論我們什麽時候參與社會行為,我們都會把這樣的反應出現的可能性考慮在內的。

當兩個人的確開始相互取向對方的時候,我們便看到了韋伯所說的“社會關係”。他用這個術語指的是“一組行動者的行為——就這種行為的富有意義的內容而言,其中每一位行動者的行動都會把其他行動者的行動考慮在內,因而是通過這些方麵來確定取向的”。他接著指出:

因此,社會關係完全是,也僅僅是由於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從某種可以富有意義地來理解的意義上來說,有某種社會行動過程將會存在。出於進行界定的目的,我們在這裏並不打算對這種或然性的基礎加以詳細的說明。[8]

正像我們在第一章之中已經表明的那樣,韋伯提出的所謂隻有當富有意義上的社會行動存在的時候才存在社會關係的觀點,本身便包含著某種含混不清之處。由此出發,這種含混不清之處對他的社會學的所有各種基本概念都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未能把在日常生活之中發生的、對其他人的主觀理解,與出現在各種社會科學之中的、對他們和他們的經驗進行的客觀解釋清晰地區別開來。讓我們再考察一下他的下列陳述,即“社會關係完全是,也僅僅是由於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有某種社會行動過程將會存在”。這樣的或然性究竟是對於誰來說才存在——是對於行動者來說,還是對於對行動者進行觀察的社會科學家來說?在試圖回答這個問題的過程中,韋伯在同一頁上提出了兩種相互矛盾的觀點。首先,他指出,“隻要作為參與者的一方——盡管以部分誤解抑或完全誤解的方式——假定另一方采取了某種針對他的獨特態度,並且因此而使他的行動取向這樣的期望”,這兩者就會從社會的角度出發相互聯係起來,而“這樣的情況有可能、通常也都會對行動過程和這種關係的形式產生各種影響”。[9]在這裏,韋伯所指的是有時候被人們稱之為“主觀或然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他指的是作為參與者的一方所具有的下列主觀期望,即另一方將會具體表現出某種具有相互性的取向。不過,在緊接著出現的下一段文字之中,他又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