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中,我們已經通過我們的預備性研究對馬克斯·韋伯的社會行動定義進行了考慮[2]:“隻要行動由於進行活動的個體(或者個體們)所附加給它的主觀意義而考慮到了其他人的行為,並且因此而在其進行過程中得到了引導,那麽,這樣的行動就是社會性的。”我們必須牢記的是,當韋伯談論社會行動的時候,他所指的並不是我們(在第二章之中)將其與“最寬泛意義上的行為”區別開來的那種行動。與此不同的是,在他看來,隻要“意義”可以歸因於正在進行行為的人,那麽,任何一種行動指的都是依然含混不清的意義上的內在“行為”或者外部“行為”。因此,這個概念不僅涵蓋了所有各種來源於自發性活動的意向性活動——不論這些活動究竟是不是經過了事先的設計,因而有資格被稱之為行動,而且,它也涵蓋了所有各種不斷以被動的方式突現出來的主觀經驗,而這些主觀經驗則都隻是從某種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才以意向性的方式和另一個人聯係在一起。
按照我們自己的術語所具有的邏輯,與其說我們希望把社會行動或者社會行為當作我們的出發點,還不如說我們希望把針對他人自我的有意識的意向性經驗當作我們的出發點。不過,我們在這裏所涉及的,隻不過是那些與作為他人的他人聯係在一起的意向性經驗——也就是說,隻不過是那些與作為某種有意識的和活生生的存在聯係在一起的意向性經驗。對於各種僅僅針對作為某種物理對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身體,而不是把他人的身體當作他的主觀經驗的某種表達領域的意向性活動,我們都是不予考慮的。我們將把通過意向性的方式與另一個自我聯係在一起的、以自發性的活動的形式突現出來的各種有意識的經驗,都當作社會行為來加以談論。隻有這些經驗具有經過事先設計的特征,我們才會把它們當作社會行動來談論。經過如此界定的社會行為可以涵蓋所有各種特殊的自我活動(Ich-Akte),這些自我活動都通過意向性的方式被引向了某一位汝,就像被引向了另一個具有意識和綿延的自我那樣。在這裏,我們把諸如同情和憎惡這樣的感情、各種色情態度,以及其他所有各種情感活動這樣的經驗,都囊括到其中了。如果我們按照韋伯所列舉的例子來看,那麽,意識的所有這些主觀經驗無疑都會被他稱為社會行動。另一方麵,如果按照他把社會行動界定為取向他人的行為的行動來看,那麽,這種行動將隻限於指預先經過設計的行為。因為隻有事先經過設計的行為才可能是有取向的,而確定取向的過程則必定以某種設計為預設前提。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是所有各種如此經過事先設計的、“針對他人的”行動都是社會行動。比如說,假定我可以像把他人當作某種物理對象那樣來對他進行活動,因而根本沒有注意他的那些作為另一個自我而存在的主觀經驗。按照我們在上麵提出的界定來看,在這裏,我自己的各種伴隨著我的行動的有意識的經驗,並沒有以意向性的方式指向他人的自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行動並不是社會行動。韋伯顯然會同意這樣的觀點。因為我們都記得他說過,兩輛自行車的相撞並不具有社會行動的地位,而它們相撞之後出現的對話則的確是社會行動。對一位已經經過麻醉的病人實施手術的醫生確實是在“針對”這位病人的“身體”進行活動,但是,這樣的活動並不是韋伯所說的意義上的社會行動。一位與其前麵的士兵保持步調一致的士兵也不是在進行社會行動,因為一般說來,他的行為所取向的並不是他人的意識,而是他人的身體,因而隻是取向這些身體運動本身,而不是把這些身體運動當作有關後者的有意識的經驗的線索來進行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