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對於真正地理解他人的自我有著不同的探討方式。解釋者既可以從他自己具有的、有關他人的活生生的身體的經驗出發,也可以從他自己具有的、有關已經創造出來的各種人工製品的經驗出發。在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他都是在解釋一些使他人的主觀經驗本身得以具體展示出來的客觀化過程。如果與此相關的是他人的身體,那麽,他所涉及的便是一些活動的客觀化——也就是說,他所涉及的是各種運動、姿態,或者行動的各種結果。如果與此相關的是一些人工製品,那麽,這些人工製品要麽是一些從狹義上來看的指號,要麽是一些諸如各種工具、各種曆史遺跡這樣被製造出來的外部對象。所有這些客觀化過程的共同之處在於,它們都僅僅是作為有理性的存在的行動結果而存在的。由於它們都是行動的產物,所以,它們ipso facto(實際上)都是有關那些曾經在造成了它們的行動者的心靈之中發生的事情的證據。應當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各種證據都是指號,但所有各種指號都是證據。因為要想使一種證據成為指號,這種證據就必須能夠變成某種具有發揮協調作用的圖式的地位的指號係統的某種成分。某些證據並沒有達到這樣的標準。比如說,雖然一種工具可以是一個有關曾經在其製造者的心靈之中發生過的事情的證據,但是,它實際上卻根本不是什麽指號。不過,我們所使用的“證據”這個術語不僅包括已經通過某種製造過程被生產出來的設備[46],而且既包括人們根據思想所做出的判斷,也包括任何一種溝通活動所導致的信息內容。
與主觀意義和客觀意義有關的難題涉及所有各種證據。這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遇到某種既定的產物的人,都有可能通過兩種不同的方式著手對它進行解釋。首先,他有可能集中注意它那作為某種對象的狀態——雖然這樣的狀態既有可能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觀念性的,但無論如何都是不依賴於它的製造者而存在的。其次,他也有可能把它當作一個有關其製造者在製造它的時候心靈之中的所思所想的證據來看待。在這裏的前一種情況下,解釋者是把他自己具有的、有關這個對象的各種經驗,納入他現有的各種解釋圖式之中。然而,在這裏的後一種情況下,他的注意力本身便指向了生產者的意識所進行的各種構造性活動(這些構造性活動既有可能是他自己進行的,也有可能是另一個人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