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必須把“指號”或者“符號”概念與表示“標示”或者“征兆”的一般性概念區別開來。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我們將會遵循胡塞爾在其《邏輯研究》的“第一研究”之中提出的觀點。[29]胡塞爾所說的“標示”指的是某種對象或者事態,而在相信前者的存在是相信後者的存在的某種非理性的(或者叫作“難以理解的”)動機的意義上來說,這種對象或者事態的存在可以標示出另外某種對象或者事態的存在。在這裏,對於我們的意圖來說,至關重要的是完全存在於解釋者的心靈之中的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胡塞爾所說的“信念的動機”與我們所說的“行動的動機”沒有任何關係,這是顯而易見的。胡塞爾所說的“動機”和我們所說的動機一樣,都是某種意義複合體,或者說是意義脈絡複合體。不過,它卻是一個至少由兩種解釋圖式組成的複合體。然而,當我們對某種標示進行解釋的時候,我們並不會注意這種因果關係,因而這種動機並不是“合理性的”。所以,存在於這種標示和被標示物之間的聯係,純粹是一種形式上的一般性的聯係;與之相關的任何邏輯性成分都是不存在的。胡塞爾也會同意這樣的觀點,這是毋庸置疑的。無論是有生命的對象,還是沒有生命的對象,都可以作為標示而發揮作用。對於一位地質學家來說,地球表麵上的某種地質構造,便是有關某些礦物質的存在的標示。而對於一位數學家來說,一個代數等式具有某種奇數度這個事實,便標示著它至少具有一個實數根。所有這些標示都是存在於解釋者的心靈之中的關係——或者叫作相互關係,因而對於他來說也可以稱之為意義脈絡。從這種意義上來看,對於觀察者來說,他人的身體的各種得到覺察的運動,都是有關這個正在被觀察的人的心靈之中發生的各種事情的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