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節之中,我們一直在探討和研究我們所謂“偽原因陳述”。現在,我們希望使這些陳述與真正的原因陳述形成對照。存在於它們之間的差異是由下列事實表現出來的,即後者根本無法被轉譯成目的陳述。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假定我說一個謀殺者是為了謀財而犯了謀殺罪。這是一個目的陳述。不過,假定我說這個人之所以變成了一個謀殺者,是因為他受到了他那些惡劣夥伴的影響,這種陳述所處的便是一種與前一種陳述的層次截然不同的層次了。以將來完成時態進行的設計過程所具有的、整體性的複雜結構,在這裏是根本不適用的。我們的第二個陳述所要做到的,就是選取一個過去的事件(也就是說,選取這個謀殺者),並且把這種事件與一個比它還要早的事件——也就是說,他那些惡劣夥伴的影響——聯係起來。因此,這是一種截然不同的意義脈絡。我們都非常容易把這種意義脈絡稱為“對於行為的說明”。不過,顯而易見的是,這樣一種說明所談到的隻不過是,這個謀殺者的某些過去的經驗就這個謀殺者而言造成了下列傾向,即必須通過暴力,而不是通過誠實勞動來實現他的目標。因此,存在於這兩種通過我們的兩個陳述表達出來的動機之間的區別就在於,目的動機是根據設計來說明活動的,而真正的原因動機則根據行動者過去的經驗來說明這樣的設計。
讓我們來看一看另一個例子。假定我說:“我張開了我的傘,因為天在下雨。”首先,我們需要注意到的是,我的這個陳述表達了某種偽原因動機。如果我們把這種原因動機翻譯成有關“目的動機”的語言,那麽,我們所看到的便是下麵這段話:“我張開了傘,是為了免於把自己淋濕。”在這裏得到表達的設計認為下麵這一點是理所當然的,即穿濕漉漉的衣服會讓人覺得難受。不過,這樣的考慮本身卻並不屬於這裏的目的係列。這種目的係列是由這樣的設計開始的,而這樣的設計者則認為穿濕衣服讓人覺得難受是理所當然的。因此,我之所以設計一種活動,是為了防止某種讓人覺得難受的情境出現。接下來出現的行動便是取向這種通過將來完成時態確定下來的設計的,我們或許可以用下列判斷把這種設計表達出來,即“如果我張開了我的傘,我就可以避免把我的衣服淋濕所導致的難受狀態了”。所以,應當把這種具有其逐步實施結構的行動置於這種設計的意義脈絡之中來加以理解,因為這樣的意義脈絡是以單型性的方式把這種整體性的活動當作一個統一體來看待的。正像我們剛剛表明的那樣,這種設計本身是建立在下麵這種類型的意義脈絡基礎之上的,即“在下雨的時候張開傘,就可以使人保持幹爽”。我已經經曆過這種陳述所表達的真實情況,因而我在進行這種行動的過程中便認為它是理所當然的。關於目的動機和與之相對應的偽原因動機,我們就論述到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