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世界的意義建構

第十一節 自願性行動和有關選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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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們把有史以來一直都圍繞著意誌概念的各種形而上的猜測和矛盾都清除掉,我們就會看到單純的、有關建立在某種預先經過係統表述的設計基礎之上的自發性的活動的經驗。這種經驗是非常適合進行清晰的描述的。我們已經通過上麵的最後幾段話闡明了這種經驗究竟是什麽——更加具體地說,我們已經闡明了設計是什麽,闡明了我們用來認識設計和建立在設計基礎之上的、自發性的活動的“明證”是什麽。我們即將加以討論的是,當我們采用動機這個概念的時候,設計本身究竟是如何構成的。對於我們的意圖和意願來說,對有關使設計得以付諸行動的意誌的現象性經驗、對有關特定的——就像詹姆斯所稱呼的那樣——“命令”的現象性經驗進行的分析並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對此將略而不論。不過,這裏應當順便提到的關節點是,就任何一種有關意誌的現象學而言[43],胡塞爾對反思性經驗和非反思性經驗所進行的區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因此,讓我們轉向包含在“自願性行動”這個標題之下的第二組題目,亦即轉向有關選擇、決定和自由的問題。如果有人主張自願性行動是富有意義的行為的標準,那麽,這種行為的“意義”就完全是由選擇構成的——就完全在於行動者以一種方式,而不是以另一種方式進行其行為的自由。這不僅將意味著這種行動是“自由”的,而且,也將意味著這種活動的各種目標在進行決定的時刻就都已經是已知的——簡而言之,它將意味著至少在兩種目標之間存在著某種自由選擇。柏格森所做出的無可爭辯的貢獻就在於,在他那早在1888年就已經出版的《時間和自由意誌》[44]之中,他便成功地解決了有關決定論的基本問題。接下來,我們將對他的各種論斷進行概括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