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必須回答下列問題,即“我如何才能把我的行為與我的其他經驗區別開來?”其答案是由行為這個語詞的普通用法提供的。比如說,疼痛一般說來就不能被稱之為行為。如果某個人把我的胳膊提起來,之後又使它落下去,我也不可能被說成正在進行某種行為。不過,我在這兩種情況之中的任何一種情況下所采取的態度,卻都被稱之為行為了。我有可能與這種疼痛作鬥爭、抑製它,或者屈服於它。當某個人操縱我的胳膊的時候,我也有可能加以順從抑或抵製。因此,我們在這裏所看到的,是兩種不同的、從根本上來說聯係在一起的體驗類型。第一種類型的體驗隻不過是純粹的“經曆”或者“忍受”而已。它們的特征都是由某種基本的被動性表現出來的。第二種類型的體驗由一些針對第一種類型的體驗的態度組成。用胡塞爾的話來說,行為是一種“意識賦予意義的經驗”。在研究“有關思想的界定特征的,既重要又困難的問題”的時候,胡塞爾表明,就其本性而言,並不是所有各種經驗都是賦予意義的。“有關原始的被動性的經驗,各種聯想,使原初的時間意識得以在其中發生的那些經驗,內在的時間性的構造過程,以及諸如此類的其他經驗,對它都是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都是無法把意義賦予它的)。毋寧說,任何一種賦予意義的經驗都要麽必定是某種“自我-活動(具有態度的活動)”,要麽必定是對這樣一種活動的某種修正(次級被動性,或許是一種以被動的方式突現出來的、突然“湧上我的心頭”的判斷)。[19]
按照胡塞爾的觀點[20],隻要人們在這裏把各種感受和這些感受對各種價值觀念的構造過程都囊括在內,那麽,隻要他們願意,他們就可以把各種具有態度的活動界定為首要的、具有生成能力的活動[21]——無論他們究竟是把這些價值觀念看作手段,還是看作目的,情況都是如此。胡塞爾使用“賦予意義的意識經驗”這個術語,就是為了涵蓋各種通過意向性、以自發的活動的形式而給定的,或者以某一種因此而出現的次級修正過程的形式而給定的經驗。那麽,這些修正過程又是什麽呢?保持和再現就是其中的兩種主要的修正過程。胡塞爾對它們進行的描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