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時期綜合高中的實踐
(一)綜合高中引入的原因
我國是繼美國後最早推行綜合高中的國家。民國時期引入綜合高中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3個。第一,清末民初的中學實踐不盡如人意,弊端叢生。首先,培養健全國民,提升國民素養的目標難以達成;其次,升學者僅是少數,隻占十分之一,而占到十分之九的多數學生不能升學,他們沒有營生的本領,畢業後找不到出路;最後,學校課程太多,學生負擔重。因此,改革中學製度的呼聲從未停止,清末民初“文實分科”和“二部製”的爭論就是證明。第二,美國中學教育製度的改革當時正進行得如火如荼,特別是1918年發表的《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則》提出的綜合中學製度,不僅強化了基礎教育,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升學與就業的矛盾,與我國當時中學教育提出的目標吻合。況且我國的現代學校製度是從西方引入的,缺乏生存的根基,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病急亂投醫”的現象。第三,留美歸國學者對美國綜合中學的推崇以及美國學者來華講學的宣傳。這些原因促成了綜合高中製度在我國學製改革時被引入。
(二)綜合高中的引入
我國實行綜合高中製度的設想肇始於民國初年。為解決許多高中畢業生升學無望又缺乏基本職業訓練的狀況,1917年教育部提出在中學增設第二部,具體辦法是中學從第三學年起,設立第二部,為那些不打算升學而準備從事職業的學生提供職業科如農、工、商等的課程。這種融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於一體的製度,當時雖然沒有叫作“綜合高中”,但可以將其看作我國“綜合中學”的雛形,也成了我國1922年“新學製”之中學段的基本框架。
我國真正確立並大力推廣綜合高中製度是1922年的新學製。為了解決中等教育畢業生的出路問題,使職業學校、師範學校與普通中學共享資源,以求獲得更好的發展,學界在討論新學製時,達成了將職業學校和師範學校並入普通中學,在高級中學實施包括師範教育在內的職業教育的共識,並具體落實到了新學製中。1922年11月1日新學製正式施行,在中等教育條目下,第12條明確指出:“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斟酌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第13條又規定:“中等教育得用選科製。”由此,綜合中學製便在中等教育領域開始全麵實行,並逐步取得了主體的地位。[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