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綜合高中課程發展研究

二、從綜合學習的提出到綜合學科的踐行——綜合學科高中的定位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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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學習的提出與綜合學習時間的踐行

關於綜合學習的最早實踐,學界普遍認同1890年東京高師附小訓導樋口勘次郎根據德國赫爾巴特綜合主義課程思想所撰寫的《綜合教授法》一書,這是日本在綜合學習上的最早探索。樋口勘次郎在不斷實踐的基礎上,提出“所謂綜合學習就是將原本分得很細的各課程內容,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就像學習一門大學科,盡量多方麵地聯合,盡可能聯係得密切些。這是綜合課成功與否的關鍵”。[35]

1947年頒布的《學習指導要領(試案)》[36],規定新設的社會科“並不是將過去的修身、公民、曆史、地理加在一起,再起個社會科的名稱就算了。從今日我國國民生活來看,在涵養國民社會生活的優良見識和性格上,社會科是必不可少的。”而對於綜合學習時間的應用,各屆政府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政策貫徹,但有一點內容卻是共同的,即綜合學習時間與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相並列,它是學校教育課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也是開展綜合性學習的載體。綜合學習的內容主要包括國際理解、信息、環境、社會福利、健康教育等,其主要學習方式為社會體驗、觀察和實驗、參觀和調查、討論等。

(二)綜合學科設計在課程體係中的取向與建構

綜合學科的特征之一,即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能力、習性、興趣、關心以及期望等選擇需要的科目。但在選修科目擇取時,學生會依照群組進行選擇,並且學科群組是決定將來職業規劃的重要依據。

1993年3月22日,文部省發布文初職第203號通知——《有關綜合學科》,該文件對綜合學科的教育特色、可以利用的教育製度、教育課程的編成作了相關規定和解釋。[37]此文件相應地對《學習指導要領》《高中設置基準》做了修改,增加了有關綜合學科的內容。綜合學科又稱“第三學科”,是在普通科與職業科之外的第三選擇,由日本文部省初等中等教育司於1993年3月公布,1994年正式推動。其“重視將未來的職業選擇,納入個人視野,加深對自我規劃發展的自覺學習”。《高中學習指導要領》規定,原則上綜合學科要實施學分製,並且必須讓學生們履修“產業社會和人類”的特色課程。《高中設置基準》對綜合學科的定義是“綜合實施普通教育和專業教育的學科”。其中,專業教育(職業教育)相關內容必須在25學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