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職業生涯與自我認知
一、自我的含義
自我在心理學、哲學、佛學上有很多說法,常常偏執於概括人的個體特征、抽象理念或精神追求。17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兒(Rene Descartes)曾在自己的著作中探討所謂“cogito”,即自我的概念,但是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19世紀末心理學分析大師弗洛伊德在探討人格時提出了構成人格的三個主要部分,分別是“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針對這三個概念,弗洛伊德給出了這樣的解釋:本我可視為具有孩子般趨樂避苦、僅做原始曆程思維的狀態,而超我則是像修道士一般以良心、道德原則及理想中的自我為標準的狀態;由於本我和超我是兩種極端分歧的狀態,又同時存在於人們的內心,自然會引發矛盾和衝突現象,於是自我便充當了協調兩者的角色。自我會體察現實、理性思考,力求依據邏輯運作,使個體在兼顧身心需求和道德規範的同時,配合現實條件來適應環境。弗洛伊德的這種看法具有哲學性觀點,且抽象層次高,與別人一般的自我概念差別很大。
人本主義者羅傑斯的“自我論”也是極負盛名的,他認為同樣的情景兩個人之所以表現會不一樣,是因為兩個人的“我”是不同的。“自我”涵蓋一切具有“我”的特性、意義的一切知覺、價值判斷及思維,當然也包括了對“我是個怎麽樣的人”與“我究竟有哪些能力”的了解。羅傑斯的理論可以這樣理解:日常生活中的一切以“我”為中心或者和自己有關的概念、事物,都可以認定是“自我”的一部分。比如“我要成為科學家”是“自我”期望的一種表達,“我很高興”是“自我”情緒的表達,“我很強壯”是對“自我”體質的表達,所有以“我”稱謂的表達都可以認定為是“自我”一部分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