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方法(第2版)

一、時間取樣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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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取樣觀察法的意義

時間取樣觀察法是專門觀察和記錄在特定的時間內發生的特定的行為。即,在一個確定的較短的時間階段裏,選擇一定的行為事件樣例或樣本進行觀察,將兒童在每個時間段內的行為事件看作他們通常行為的代表。時間取樣法對行為的記錄不是描述性的,而是在對行為編碼的基礎上,記錄行為是否呈現、呈現的頻率及持續時間。因此,人們認為,它是一種測量行為的方式。

時間取樣觀察法有兩個限定條件:一是所觀察的行為必須是經常出現的,頻度較高,每15分鍾不低於1次的才適於運用時間取樣法來研究;二是必須是外顯的容易被觀察到的行為。

運用時間取樣觀察法,研究者需要預先選擇所要觀察研究的行為——目標行為,並對行為進行分類,規定操作定義,在此基礎上編碼。所謂操作定義,是指:把必須觀察或測定的行為或活動給予具體而詳細的說明、規定,確定一個行為或現象的測量與觀察記錄的客觀標準,即觀測指標。這樣,一方麵便於觀察人員對所觀察的內容作出客觀判斷,減少觀察的主觀性;另一方麵可以作為“共同指導語”,使觀察人員在對行為術語有共同理解的基礎上進行操作和測量,同時有利於研究的重複驗證。例如,有的研究者在研究兒童的注意力過程中,需要對一個大班幼兒在一堂活動中注意力變化情況特別是幼兒“注意力分散”進行觀察。將“注意力分散”的操作定義規定為:“手、腳的小動作,視線指向不應該看的地方,麵部表情呆滯。”可見,取樣方法具有一定的實驗因素,通過對所要研究的對象下操作定義實現控製條件,增強研究的實驗性特點。又如,研究親社會行為,規定操作定義:試圖滿足另一個人的需要,從身體上或情緒上給予支持,包括安慰、分享、幫助。